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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怎么处理?

来源:厦门离婚律师发布日期 06-27 11:55返回列表

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,那么,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?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,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,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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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怎么办


 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,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:


  1、请求有关部门调解;


 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。


  2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


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,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,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,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,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,必要时,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。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,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。


  3、情结恶劣,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 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,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,从而构成遗弃罪的,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。


  二、夫妻离婚后如何要回抚养权


  1、夫妻离婚后要回抚养权,可以先和双方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,如果对方同意的,可以变更。


  2、如果对方不同意,除非不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,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,人民法院法院才会支持。


  3、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

 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


  (一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;


  (二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;


  (三)已满八周岁的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;


  (四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。


  案例:


 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。2015年,杨某经揭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视力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壹级。杨某独立生活能力差,且自身存在部分疾病。2019年3月18日,刘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杨某离婚,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不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。2019年7月13日,刘某与杨某分开生活,且没有支付生活费给杨某。2021年1月5日,杨某以刘某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刘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和护理费。


  【裁判结果】


  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原告系视力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壹级,独立生活能力差,且自身亦存在部分疾病,目前每月只有220元残疾保障金,该收入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开支需要。被告有劳动工作收入,且夫妻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,遂判决:刘某给付杨某自2019年7月起至2021年5月期间的扶养费18400元;自2021年6月起,在原、被告婚姻存续期间,刘某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杨某当月扶养费人民币800元。


  【典型意义】


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,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止是道德义务,更是法定义务。在法院判决不准许本案被告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,被告与原告仍存在婚姻关系,原告系视力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壹级,独立生活能力差,且自身存在部分疾病、无经济能力,被告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。本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婚姻期间的扶养费,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,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示范效果。


 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内容,如果有什么问题,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,以上就是相关知识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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