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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离婚时,子女抚养费指的是哪些?

来源:厦门离婚律师发布日期 02-14 14:31返回列表

        如今,婚姻的离婚率越来越高,所以离婚必须处理财产和孩子监护权等问题。夫妻离婚时,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,包括抚养权、抚养费、子女探视权等。维修费用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。如果谈判失败,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。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?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,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,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抚养费4


一、离婚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

夫妻离婚时,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
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“抚养费”,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

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,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

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

无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

有特殊情况的,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。


二、协议离婚孩子抚养费只能约定给到18岁吗

实际中,父母协议离婚时,要解决孩子抚养问题,给付抚养费根据双方协商。

并且,双方就抚养费进行协商时,对抚养费数额、给付方式等问题,双方协商一致即可,没有强制性要求。

所以,对于是否约定给到18岁,属于法律上的要求,父母可以约定支付到子女大学毕业,不一定只能约定到18岁。

另外,双方就抚养费进行约定时,可以参考法律具体规定的抚养费标准:

1、有固定收入的,按照月总收入的20~30%的比例给付;

2、对于高收入的,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,可突破上述幅度;

3、对于低收入的,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,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,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给付,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;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,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,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给付,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。

4、对于无收入的,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;

5、对于子女患重病、出国读书(须经双方同意)等特殊情况,可超过上述幅度给付。



案例:

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,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与前妻的养女即原告的生活费、学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。

据查明,原告系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儿。2006年1月23日,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在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。协议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,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,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止。后原告代理人将原告带走,并于2006年9月份安排其到某高校就读,学制4年,原告委托代理人为其缴纳了第一学年的学费2500元、住宿费500元、第一学年的教材费300元。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学费及生活费,被告拒付。


法院经审理认为:

原告虽与被告是养父女关系,依照法律规定,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。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均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;原告尚未年满18周岁,依法有受教育的权利,所花费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应由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担;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及学费的理由正当,法院予以支持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
通过上述的知道,通过上述分析知道,依据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》的规定,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。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如果有什么问题,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,以上就是相关知识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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