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婆婆有权与儿媳妇争夺孩子抚养权吗?

来源:厦门离婚律师发布日期 01-20 09:45返回列表

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每个家长都把自己的孩子当做自己生命的延续,所以孩子是尤为珍贵的。那么当夫妻面临离婚总免不了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争得你死我活,有的甚至连婆婆都上场了。那么婆婆有权与儿媳妇争夺孩子抚养权吗?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,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,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抚养权3

一、婆婆要争抚养权可以吗

1、婆婆要争抚养权不可以,婆婆与儿媳妇争夺孩子抚养权,婆婆会败诉。

2、但如果孩子父母都死亡的,作为孩子的祖母有资格争夺抚养权。

3、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八条 【夫妻抚养、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】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权利,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

第一千零七十四条 【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】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

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

案例:

  原告何某的儿子彭某在2013年与黄某结婚,生下两个小孩。2018年彭某因病去世,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,婆媳之间产生争执。婆婆何某认为,自两个孙子出生后,主要是自己在照看,黄某在儿子去世后就离家出走,怠于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,两个孙子由其抚养更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。儿媳黄某则辩称,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,自己并非不履行抚养两个小孩的义务,而是婆婆何某在其丈夫去世后,将其赶出家门,不让黄某与两个小孩见面。黄某愿意抚养两个小孩,也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。婆媳反目只为争夺孙子抚养权。

    该案经审理,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婆婆何某的诉讼请求。承办法官认为,父母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,这种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衍生的。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,离婚后,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。由此可见,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。因为父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利于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,符合亲子关系中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”原则。上述案件中,黄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小孩的母亲,在小孩的父亲去世后,是两个未成年小孩的当然抚养人,其有义务也有权利抚养两个小孩。而何某作为两个小孩的奶奶,在小孩的母亲尚在,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,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,也没有权利与儿媳争夺孙子抚养权。如黄某不履行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的义务,何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孙子的奶奶,可以两个孙子的名义起诉黄某,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。何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儿媳黄某,要求两个孙子的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。

    承办法官寄语,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所衍生的自然权利,这种关系是无法取代的。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,基于亲缘关系的完整家庭解体,已经造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和精神伤害。父母之间、婆媳之间不应为了满足自己的人格利益而诉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,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,给子女造成二次伤害,而是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,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。


二、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是怎样的

1、第一种: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,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,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。

办理该公证时,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:

(1)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离婚证、离婚协议;

(2)小孩的户口簿、出生证;

(3)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。

2、第二种:变更子女抚养权双方协商不成,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。

通过以上分析,我们知道婆婆并不是孩子抚养权的有力争夺者,她没有资格与孩子的亲生父母争夺抚养权。如果婆婆真的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,可以和母亲协商。如果有什么问题,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,以上就是相关知识,希望可以帮助大家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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